近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获悉,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1.内部制度不健全;2.内控执行不到位;3.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规定,该行被罚115万元。
张军,时任肥西农商行行长,负责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对肥西农商行存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6万元。
王勇,时任肥西农商行副行长,分管电子银行部等部门,对其分管领域出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韩桂莉,时任肥西农商行副行长,分管电子银行部等部门,对其分管领域出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许妮娜,时任肥西农商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王茂盛,时任肥西农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万恒晋,时任肥西农商行员工,是违反法律规定及该行内控制度的直接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陈诺,时任肥西农商行客户经理,负责信贷客户准入调查和贷后管理,对肥西农商行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跟踪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刘长锦,当事人时任肥西农商行营业部负责人,对肥西农商行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跟踪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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