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显示,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当事人为林安麟。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安麟给予警告。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以下为原文:
华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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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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