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19宗违规被罚810万 12名责任人被罚
2023-06-25 09:12:1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至52号)显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9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核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未按规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内控管理不到位,以优惠利率发放关联自然人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掩盖不良;违规处置不良,五级分类不准确;以本行出资、企业代持方式隐匿不良;投资收益违规处置不良;浮利分费;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约定用途为购房;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银行资金违规投向股市;银行授信资金用于企业增资;向“四证”不全项目提供融资;资本计提不足;信贷资产虚假出表;入股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股权。 

  

  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该行罚款810万元。 

  

  陈晓明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吴洪涛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置不良,五级分类不准确;以本行出资、企业代持方式隐匿不良;银行资金违规投向股市;信贷资产虚假出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30万元罚款。 

  

  徐继红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掩盖不良;违规处置不良,五级分类不准确;以本行出资、企业代持方式隐匿不良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15万元罚款。 

  

  程宗礼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资金违规投向股市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黄小华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张斐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万俊英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冯亮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梅泽华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敖革新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资金用于企业增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章永胜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四证”不全项目提供融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吴军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股权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处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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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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