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等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具体来看,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办法》还就领导干部监督进行规定,提出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内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办法》还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考核制度中将案件风险防控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注重过程考核,鼓励各级机构主动排查、尽早暴露、前瞻防控案件风险。对案件风险防控成效突出,有效堵截案件,主动抵制、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确保案件风险整体可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岗位制衡、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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