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收外汇局处罚
2023-11-01 09:39:2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汇罚〔2023〕3号)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625.9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10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1698802938512.jpg

责任编辑:周子章

烟台银行

城商行

银行

金融监管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