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发布多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以及主要负责人相继被罚。
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王凯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对其警告。
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黄波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8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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