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的《办法》与原银保监会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前后衔接,与刚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互配套,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更加适应当前防控操作风险的形势。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原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施行后,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明确了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成为《办法》的亮点之一。具体来看,“三道防线”之间及各防线内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各级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包括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在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的基础上,界定了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具体范围和职责,进一步压实了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责任。此次《办法》从多维度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这将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分别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责任进行规定。《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将操作风险作为本机构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李一帆表示,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有助于规定优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职责,对加强银行业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监管导向和市场形势变化需要,积极推进操作风险防控管理,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内控管理、监督和实施等职责,持续加强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通过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管理质效,保障银行保险业经营稳健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操作风险管理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还需根据差异化监管要求,优化运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控制、缓释风险。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此次《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协助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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