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力等被罚440万元
2024-03-05 09:36:21
文章来源
金融界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被罚款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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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邱兆敏,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一处处长崔贝怡,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客户二处处长徐凯,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助理赖文,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张思绪,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刘国庆,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不审慎,超企业需求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侯佛欣,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抵押物价值不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等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经理杨璐,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相关贷后管理不力,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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