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云金罚决字〔2024〕22号),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简称:中国进出口银行)因其超流动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回流实际用款人并为实际用款人在他行授信提供担保;贷款管理严重不尽职,项目贷款挪作他用;偏离政策性定位,违规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并形成损失;固定资产贷款未按项目进度支付,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并形成损失;违规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并形成损失;转嫁成本问题整改不全面而被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罚款27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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