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员工私转储户230万,被判全额赔偿本金及利息
2024-06-13 09:06:03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经理的商艳志,被四平监管分局予以“终身禁止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罚单背后,牵扯出一名客户230万元被商艳志私自转走的违法金融案件。案发后,当地法院已判决吉林银行支付客户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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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转走客户存款 吉林银行一客户经理被禁业


  6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发文称,商艳志(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经理)因存在“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民间借贷,骗取银行财物非法占有”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红星资本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曾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2014年4月14日,王秀花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天桥支行(后变更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商艳志就以王秀花代办人的身份将王秀花活期储蓄存折内10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这意味着商艳志将客户存折上的百万存款悄然转走。


  此外,2015年8月19日,王秀花的丈夫刘振业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3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同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振业代办人的身份将刘振业存折内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2016年7月15日,刘振业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中竟然只剩余7.14元。


  法院查明,商艳志和高峰“利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人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不过,法院并未注明高峰和商艳志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商艳志还因参与多起民间借贷未还款而被告上法庭。


  两名受害者索赔一波三折 终获法院支持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王秀花、刘振业二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吉林银行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6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裁定,王秀花、刘振业二人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入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本金230万元,经查询发现上述存款已被他人取走,该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如本案未被确定刑事犯罪,刘振业可另行起诉。故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振业、王秀花的起诉。


  二人后来发起上诉。2019年9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裁定,认为根据中国银监会四平监管分局对刘振业出具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应认定刘振业、王秀花与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之间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振业、王秀花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窃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职员商艳志利用其在银行的身份及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无证据证明是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存款被窃取及刑事立案只是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对抗二人支付请求的一种事由,不能阻碍存款合同的履行。二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审裁定,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此前裁定,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12日,此案的一审结果出炉。一审法院判定,刘振业、王秀花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后,存款所有权即归属银行,资金由吉林银行占有,吉林银行作为银行负有对储蓄存款保管的义务,并依法依约负有给付利息的责任。


  法院查明,王秀花所持有的活期储蓄存折未有支取转出的记载,吉林银行也未提供为王秀花授权支取的签字。吉林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是商艳志、高峰持有刘振业、王秀花的活期储蓄存折将上述两笔存款转到其个人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转款行为是刘振业、王秀花实施,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王秀花二人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是银行未尽到保管义务。法院判决,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向王秀花、刘振业支付储蓄存款人民币本金共计2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结果出来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二审结果出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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