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吐槽商家,算不算侵权?
近日,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诉至法院。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上法庭
2019年2月18日,蔡某在四川彭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同年6月27日,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
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 ↓
相关朋友圈内容。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先生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夫妻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此外,承办法官介绍,蔡某夫妻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朋友圈这些行为要小心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就有不少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后被处罚的案例:广东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被法院判决发道歉朋友圈,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2019年,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正义网提醒:除辱骂、诽谤外,这些行为也不得在朋友圈“现身”!
商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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