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实习记者阮航达)3月16日,北京市体育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修订的《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中的几个新变化,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合同第五条的“7天冷静期”。其中写明,办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静期内,若消费者未开卡使用,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相较上一版,此示范文本还对退款时间进行了明确,即商家确认消费者退费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此外,示范文本中特别提示,“双方可协商采取‘年会员月(季)缴费’等方式”,以避免长时间、大额度预支消费的风险。
关于预付费问题,示范文本还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进行了退费和责任约定。其中写明,经营单位若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甲方利益行为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预付费问题不是新鲜事,有关引导文件也早已出台。例如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启用了《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旨在剔除健身行业的“霸王条款”。但北京商报记者在询问部分健身房办卡事宜时,销售人员往往并不会主动提及。各家健身房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健身房表示无法退费,有的则表示开卡3个月也可以退费,消费者还需要具体咨询确认才行。
示范合同虽然不是强制规定,但依然有法律价值。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510条规定,当事人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补充协议的,可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而大量的司法判例是将政府机关颁布实施的示范合同作为交易习惯,在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作为解释合同或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示范性合同规定的条款往往也标示了政府机关监管的重点方向,也可能作为将来政府机关立法或向立法机关建议立法的重要基础。孙志峰介绍说,2019年北京市监局等7部门向社会公开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很多内容也体现在了示范合同文本之中。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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