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日前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间的商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羊城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苏泊尔公司是浙江一家制造厨房用具、日用五金等的知名企业,巴赫公司与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都位于浙江武义县,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019年10月21日,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整版“致谢”广告,称“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
广告附有可跳转至“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维权声明”的二维码,扫码后跳出的巴赫公司网页中声明:“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巴赫公司还发出邀请函,请媒体参加“见证原创”新闻发布会;“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等微博话题持续发酵,引起热议。
次日,苏泊尔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在巴赫公司的发布会前送达。随后,苏泊尔公司向杭州市中院起诉,认为巴赫公司发布的信息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巴赫公司发布信息的核心含义是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至2019年11月5日,“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页面显示阅读数1.3亿,讨论3.1万。当年10月、11月,巴赫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号、微博发布“维权”信息,指苏泊尔模仿蜂窝不粘锅,但当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权益的侵害。同时,巴赫公司没有相应证据表明苏泊尔实施了相应专利方法生产蜂窝不粘锅,也不能确定苏泊尔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今年1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发布的信息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巴赫公司在相应平台刊登声明,赔偿苏泊尔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判决后,苏泊尔、巴赫公司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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