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万翠堂”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万翠堂”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发现“五阿婆”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字样。2021年10月21日,“五阿婆”的经营者邹利勇注册取得第54776844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邹鱼匠”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注册人为邹利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万翠堂”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万翠堂”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商标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四川高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
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泾渭分明。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阿婆”对“青花椒”使用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阿婆”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万翠堂”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青花椒
五阿婆
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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