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记者郭文培)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披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实施垄断协议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被处罚。其中,远大医药被罚没款2.86亿元,武汉汇海被罚没款3505.16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下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是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必需原料药,其成分不能被其他原料药替代。同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与肾上腺素原料药属于不同化合物,药理作用不同,生产出的制剂产品实际功能不同。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称“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
2016年6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均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武汉汇海按照协议约定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则按协议约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给予了武汉汇海补偿。双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在此背景下,远大医药在两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50%。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显示,2010年以来,以产量计算,除2015年为85.47%、2020年为98.47%、2021年为93.87%外,远大医药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以销量计算,除2016年为99.50%、2020年为93.19%、2021年为75.77%外,远大医药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2010年以来,以产量计算,除2015年为77.24%、2020年为95.31%、2021年为89.59%外,远大医药在中国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以销量计算,除2016年为99.78%、2017年为98.57%、2021年为69.35%外,远大医药在中国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为100%。
值得注意的是,远大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导致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两种产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部分地区列入短缺药品清单,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远大医药罚没款计285589981.64元,对武汉汇海罚没款3505160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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