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以公司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为由拒绝小股东分红请求,在没有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盈利未分红而产生争议的案件。
法院查明,刘凯、关平、张正三人为南通夏马翰公司的股东,其中刘凯持股51%,关平持股29%,张正持股20%。2018年7月底,刘凯告知关平:“公司开到6月,盈利500万元,按照股东权益,应该季度分红100万元”。刘凯承诺关平于当年10月分红,但并未按期给付。后经关平多次催要,刘凯给付分红款199710元。
此后,刘凯一再拖延剩余分红给付时间。经关平多次催促,刘凯表示其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如果提前拿出来损失会很大。2022年8月,关平将夏马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夏马翰公司给付其2018年度股东分红余款800290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从未形成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关平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基本权利。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无论其持有股权多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马翰公司是否应向关平进行盈余分配。结合三名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三方已就2018年分红事项达成一致,即便未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亦不影响各股东之间已形成合意,不应再强求夏马翰公司必须为此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书面形式。
案涉款项未能发放是因为大股东刘凯将公司资金挪用于投资理财,导致分红款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凯作为大股东,其行为已经损害到关平等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夏马翰公司经催要已向关平支付部分分红款项,其以自身的给付行为表明承认了关平具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综上,法院判决夏马翰公司支付关平盈余分配款800290元。夏马翰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股东滥用股权,小股东可请求强制分红
“公司盈余分配事项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属于公司商业判断,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说,实践中,不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攫取不当利益,以自己意志取代公司意志,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这种行为极大损害了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不加以适度司法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有违司法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然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本案中,三股东的聊天记录显示,已就向关平分配盈余款100万元达成合意。公司大股东刘凯自认其将公司资金用于理财导致公司无法分红,属于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严重侵犯了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益,故关平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小股东维权很难且成本较高,主要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刘琰提醒,小股东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请求法院进行强制分红,但需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证明公司存在盈利,满足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二是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表决权恶意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致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如果由于大股东滥用股权的行为致使公司不能向小股东分配利润,小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在公司不能支付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刘琰还表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局限性的,司法介入的意义在于公司内部机制失效时,重启公司的内部运作系统。公司内部自治的生命力在于让公司在市场规则的框架内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当公司自治超出市场规则和法律价值准则时,司法的适时介入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盈利
大股东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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