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昔日“风电第一股”ST锐电股价已经是连续第17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面值。而在前一天晚间,ST锐电发布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称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4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4月7日当天,ST锐电收盘价为0.80元/股。
值得关注的是,从4月1日到4月7日,短短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已经有两家上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红线”。4月1日晚间,*ST保千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离场原因多元化
利于资本市场优胜劣汰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不断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比如,资本市场“深改12条”明确,严把IPO审核质量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
统计显示,2019年沪深两市共有18家公司退市,而这些公司离场的方式也较为多元:“业绩退”“破面退”“重组退”“主动退”。
记者经过梳理后注意到,上述18家公司中,9家为强制退市,退市原因包括财务指标不达标、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等;8家是通过重组方式退市;1家为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主动退市。
而从今年两家终止上市的公司情况来看,原因也是不尽相同:ST锐电属于面值退市,*ST保千则是触及了净资产、净利润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3项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多样化,在业界看来并不意外,而退市力度的加大,对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大有裨益。
益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张翠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现在取消了退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但是退市要求更加严格了,对一些长期亏损、经营不善、严重违规的企业清退的力度会进一步增强,以往持续不退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同时,打破了退市标准过于倚重财务制度的方式,赋予交易所更大的自主权,对实现资本市场退市市场化、多元化是一种极大的改善和推进。
“这有利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相关行为,对净化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张翠霞说,同时,退市制度的安排和推动,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一种大势所趋,也是跟国际接轨的大势所趋。可以预期的是,未来退市公司的数量会显著增多,这种趋势是比较明朗和明确的,而在这过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也会进一步增强。
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监管层执法力度加强,坚定执行退市制度,触发退市指标的公司有所增加。而退市制度叠加集体诉讼,将对违法行为带来极大震慑。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将有效减少虚假上市、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权利也是有利的。”胡晓辉说,可以确定的是,未来不符合要求公司退市将会加速。随着退市制度的坚决执行,对于投资者来说,盲目跟风、不理性炒作,都会被市场“惩罚”。
在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看来,退市方式多样化,进一步涵盖了引起退市的情景、理由,并从监管角度更科学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判断,尤其对业绩不好的公司加速退市,有利于市场的优胜劣汰,对造假的公司强制退市,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并起到震慑作用。
利于发展的重组退市值得提倡
违法者要严惩
“退市难”问题长期以来饱受市场诟病。不过,这几年来,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退市速度有所加快,退市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
“退市是资本市场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方式,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多元化的退市机制,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市、一退到底,就是为了将不再适合上市的公司清理出去,这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一位券商人士表示,“但退市的并不一定都是坏公司,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是因为重组退市,这是上市公司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能形成‘1+1>2’的效果。”
重组类退市包括吸收合并、重组上市和出清式资产置换三种类型。在A股市场上,亦有相关的上市公司通过这些方式退市。
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有券商人士认为,此举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吐故纳新、提高质量、做优做强,实现产业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谋求新发展。
陈雳认为,重组退市是一种特殊情况,结合市场形势的变化进行资源的优化整合,重新发挥未来企业经营的能力有一定的意义。
“重组退市分主观和被动两种,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是利于企业发展并保障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都值得提倡。”陈雳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但如果是恶意甩包袱,或者其他内幕交易行为,都需要重点打击。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重组上市造假已经迎来了史上最严打击。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
这意味着,重组上市造假正式纳入欺诈发行范畴。根据新《证券法》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而欺诈上市属于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在业界看来,企业通过重组上市,其标准理应不能低于IPO标准。所以,对于重组上市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也应该强制退市。
“新《证券法》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既符合监管需要,也回应了投资者吁求。”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欺诈发行的新规定,以更为刚性、强硬的制度来约束和震慑重组上市造假行为,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促进并购重组质量的提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江东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是通常所称的“忽悠式重组”,其实质也是股票发行,危害接近于IPO。“比照IPO中的欺诈按欺诈发行处理此类违法行为,从法理上看站得住脚,也符合现行法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8日,ST锐电以跌停价0.76元/股收盘。
终止上市
沪深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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