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晚间,亚星客车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52.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
据了解,亚星客车与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供应200台新能源通勤车,公司垫付18个月(自车辆上牌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总价款中的国补资金部分,在第19-24个月期间,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按年利率5%支付公司未能申请到国补资金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每辆车的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合同另外约定若24个月后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运营里程仍未达到3万公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未能申请的国补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公司。
合同签订后,亚星客车依法交车,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提车后分批上牌,最后一批车辆上牌时间是2017年12月21日,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购入的全部车辆均未达到行驶3万公里,造成公司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另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将所购车中的70台交给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对价款,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对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自交付之日起近两年迟迟怠于行使,损害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亚星客车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向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的国补资金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52.5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亚星客车表示,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亚星客车
买卖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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