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末班车来了 这两家上市公司诉讼时效将到期
2020-08-05 08:22:19
文章来源
财富动力网

  近来年,不断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进而被投资者索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民事证券索赔案一旦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股民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记者留意到,今年内将有有两家广东的上市公司索赔案即将到期,相关股民还有最后的维权机会。

  

  超华科技诉讼时效12月15日截止

  

  2017年12月15日,超华科技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悉,目前该系列索赔案已有投资者二审胜诉,且超华科技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此外,7月2日超华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与31日,该系列投资者诉讼案件就与超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调解及作出判决的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

  

  记者注意到,该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能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加入维权大军。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索赔之诉。

  

  任子行诉讼时效12月22日到期

  

  任子行曾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并于2014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随后股民对公司发起维权之诉。截至2020年5月7日,投资者诉任子行证券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1060余万元,其中有部分投资者已获赔。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在2012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13日(含当日)期间净买入任子行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责任编辑:左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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