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ST仁智(002629)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被认定存在多项虚假记载。
第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其后,仁智股份与大庆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将承接自国世能的业务外包给开拓者。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并通过相关账户资金划转实现应收账款回款。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业务。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2018年,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要求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况下,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第三, 仁智股份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陈昊旻时任仁智股份董事,且系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环配偶,为仁智股份关联方,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在公告中称,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ST仁智
虚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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