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ST庞大(601258)投资者索赔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ST庞大虚假陈述索赔案的首次开庭。庭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六点答辩意见,认为自身不应赔偿投资者。其中包括,公司认为自身的违规不具备重大性。
公司遭到投资者索赔一事源于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2018年7月5日,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一是庞大集团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在2015年3月4日对外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均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二是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的关联交易;三是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其中包括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及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由于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在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并在2017年5月3日晚间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将获得索赔的机会。根据案情判断,每股平均买入价格高于3元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索赔指南”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9月15日下午,ST庞大投资者索赔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根据庭审情况,本次开庭围绕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是否具有重大性、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如何确定、是否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如何计算、是否扣除系统风险以及非系统风险等方面。其中,公司明确提出,自身的违规不具备重大性。对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的问题,公司将其定义为隐藏利好,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对于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公司称这些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对于隐瞒涉嫌犯罪被调查一事,公司的解释是“情节轻微,并且最终结果为撤销案件”。公司认为:“以上违法行为均未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后果,未损害股东利益,不会导致诱导投资者买入股票。”公司最终的意见是,认为自身不应赔偿投资者。不过,法院并未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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