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同时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9月21日,炜衡投资者保护团队张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广东能润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2019年3月4日至2019月4月23日期间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并在2019年4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向广东能润索赔。
违规借用6个股票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根据信息显示,梅雁吉祥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于1994年登陆上交所上市。
根据处罚公告显示,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情况,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彭某秀”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梅雁吉祥”股票,交易决策均由广东能润作出,资金来源也指向广东能润。
另外广东能润的一致行动人徐显丰,也在广东能润的提议下,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控制使用“徐显丰”“胡某轩”2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
截至2019年3月1日,广东能润通过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票9513.69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达5.01%,但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截至同年4月24日,账户组合计持有股票占梅雁吉祥总股本8.0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广东能润和徐显丰继续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累计买入6346.1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66亿元,累计卖出608万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632.86万元,买卖成交金额合计2.92亿元。截至调查日,账户组违规增持“梅雁吉祥”股票5738.18万股,处于亏损状态。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能润、徐显丰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另外还存在限制期内购买股票、借用他人账户购买股票的行为,触犯多条证券法规。
对此广东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罚:
第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能润、徐显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合计处以33万元罚款。
第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徐显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合计190万元罚款。
第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处以30万元罚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广东能润违规增持行为还与梅雁吉祥的内部治理存在关系。
广东能润与徐显丰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进行股票增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梅雁吉祥股东大会上分别行使投票权,赞成广东能润提交的梅雁吉祥董事、监事人选方案,协助广东能润举牌梅雁吉祥并参与上市公司经营
《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到,2019年4月23日,梅雁吉祥收盘价为5.91元/股,之后股价连续跌停,5月7日收盘价只有3.72元/股;之后一路阴跌,6月6日收盘价为3.35元/股,到今年2月4日,只剩下2.94元/股,活生生腰斩,截至9月22日,一蹶不振的梅雁吉祥股价也只有3.15元/股,真是落得个“一地鸡毛”,数十万投资者损失惨重。
数据显示,2019年6月30日,梅雁吉祥的股东数达34.1万人之多,绝大多数是散户投资者。
违反《证券法》!大股东偷偷增减股份超过5%
炜衡投资者保护团队张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广东能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广东能润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律师:不告不理,受损股民征集提醒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2019年3月4日至2019月4月23日期间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并在2019年4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向广东能润索赔。
张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梅雁吉祥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梅雁吉祥的交易记录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帮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受损投资者应积极起诉索赔,才能获得赔偿挽回损失。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百分百足额赔偿!风华高科股民维权一审判决胜诉
2019年11月22日,风华高科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风华高科两年时间里虚增利润6200多万,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包括三任董事长),监管也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87万元。在正式处罚落地后,因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联系到炜衡金融315团队,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2020年7月,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索赔案取得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作出认定,判决风华高科赔偿26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约8000万,对于风华高科提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及应当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广州中院未予支持。
根据一审判决及其他相关信息,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8月8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9月份,炜衡金融315团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一批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诉讼的立案材料。
梅雁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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