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73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深圳监管局自2020年5月起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为股份”,002213.SZ)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为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一)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
大为股份在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时未严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执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计提,其中对呆滞品存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类存货不计提坏账准备,与大为股份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相符。
(二)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大为股份于2010年正式立项研发液力缓速器,并先后开发了四个型号的产品,从2012年起陆续销售,但并未实现量产。检查发现,大为股份存在部分型号产品期后销售情况较差、不同型号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与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部分产品销售毛利率低于销售费用率等情形,但大为股份未综合考虑上述事实,2019年对相关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
二、未对液力缓速器相关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大为股份相关液力缓速器产品在期后仅有少量生产,相关生产线产能利用率较低,生产不饱和,存在一定减值迹象,但大为股份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对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错误
大为股份在2017年将一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验收通知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照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进行确认,相关会计核算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
大为股份2019年末开发支出主要构成为委托开发费用支出和项目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检查发现,大为股份未制定相关研发支出制度,未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作出规定,部分项目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将部分已完成开发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项目仍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二是将尚在测试、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大为股份在到货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中,因送货单签收后流转不及时或相关单据无签收日期等导致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况。此外,大为股份部分客户销售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可能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导致大为股份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大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连松育于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董事长、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蒋晖于2018年6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梅峰于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钟小华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对前述财务核算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连松育、蒋晖、梅峰、钟小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为股份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并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为股份成立于2000年10月15日,曾用名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亿元,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49%,大为股份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7月4日由连松育变更为连宗敏。大为股份于2008年2月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连松育于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董事长、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蒋晖于2018年6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梅峰于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钟小华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5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一)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
你公司在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时未严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执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计提,其中对呆滞品存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类存货不计提坏账准备,与你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相符。
(二)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你公司于2010年正式立项研发液力缓速器,并先后开发了四个型号的产品,从2012年起陆续销售,但并未实现量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型号产品期后销售情况较差、不同型号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与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部分产品销售毛利率低于销售费用率等情形,但你公司未综合考虑上述事实,2019年对相关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
二、未对液力缓速器相关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你公司相关液力缓速器产品在期后仅有少量生产,相关生产线产能利用率较低,生产不饱和,存在一定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对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错误
你公司在2017年将一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验收通知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照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进行确认,相关会计核算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2019年末开发支出主要构成为委托开发费用支出和项目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相关研发支出制度,未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作出规定,部分项目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将部分已完成开发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项目仍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二是将尚在测试、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在到货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中,因送货单签收后流转不及时或相关单据无签收日期等导致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况。此外,你公司部分客户销售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可能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导致你公司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连松育、蒋晖、梅峰、钟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连松育、蒋晖、梅峰、钟小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5月起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为股份存在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部分政府补助及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等财务核算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我局已对大为股份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3号)。
连松育于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董事长、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蒋晖于2018年6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总经理,对前述财务核算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梅峰于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钟小华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大为股份财务总监,对前述财务核算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连松育、蒋晖、梅峰、钟小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大为股份
财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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