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封面新闻报道,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诉茅台年份酒涉嫌虚假宣传案和解,邢连超向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退还所购茅台酒,而该公司需要退还货款61996元并支付邢连超因该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0元,被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眼查显示,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600519.SH)。
截图来自:天眼查
中国经济网记者登录贵州茅台官网发现,在产品中心中,陈年茅台酒包括“汉帝茅台酒、80年茅台酒、50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15年茅台酒、陈年茅台纪念酒”。但是,点开后未显示详细信息。
截图来自:贵州茅台官网
据悉,2019年1月17日,邢连超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各两瓶,不久后他发现购买的这4瓶高价酒是茅台公司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邢连超遂以虚假宣传等理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2019年5月28日,案件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在庭审时辩称,作为销售者,该公司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从未宣称过30年贵州茅台酒的储藏年限达到30年、50年贵州茅台酒的储藏年限达到50年。店内显著位置的广告上明确介绍:“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勾兑而成;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勾兑而成”。
被告贵州茅台则辩称,30年贵州茅台酒、50年贵州茅台酒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根据国家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陈年茅台酒并不是指储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使用酒龄不低于15年的酒,精心勾兑而成,使之达到该年份酒的老味。
酒类营销专家曾表示,多年以来,没有白酒品牌告诉消费者“年份”的真正含义,却都在利用消费者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联想,进行产品大肆传播和销售。尽管行业协会有规范性的文件出台,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并且未涉及到法律层面,很难对企业形成真正的约束。甚至目前很多标准都是由企业来主导制定,在一定的产区范围内作为参考。但是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并没有得到强制推行。另外,由于白酒在品类、环境因素、产区特色上各有不同,很难在标准上达成共识,因此现阶段即便有标准出台,也很难产生实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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