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两大股东阵营的内斗不断发酵。此前,公司股东硕晟科技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获恒泰艾普监事会放行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马敬忠夫妇掌控)却认定监事会决议无效。针对上述事件,深交所在11月11日向恒泰艾普发出关注函后,如今又针对恒泰艾普《回函》(即关注函回复内容)再度下发关注函,细究事件背后动机。
回溯事件,深交所在11月11日向恒泰艾普下发的关注函中,要求恒泰艾普说明其认定公司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等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恒泰艾普随后给深交所的《回函》中称,9月30日,公司收到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议案。收到前述材料后,公司董事会立即对于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于10月10日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就硕晟科技阵营发出的《关于提请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专项讨论并形成备忘录。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认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但在11月3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关于罢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马敬忠的议案》及《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要求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马敬忠,同时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王莉斐及龙海彬。
同时,针对深交所在前次关注函中提出的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恒泰艾普在给深交所的《回函》中表示,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但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如公司监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亦应属无效。
针对恒泰艾普的前次回复,深交所在最新下发的关注函中继续“寻根究底”。根据恒泰艾普表述,公司10月10日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就硕晟科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进行了专项讨论并形成备忘录。基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报备相关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深交所还要求恒泰艾普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认定监事会决议无效,如果公司认为有权认定无效还需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会行使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职权。另据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基于此,深交所要求恒泰艾普说明监事会决议同意硕晟科技阵营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以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拒不配合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且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情形。
针对股东大会召开与否等争议事项,由马敬忠夫妇掌控的恒泰艾普董事会与股东硕晟科技“明争暗斗”的背后,实际是双方对上市公司话语权的争夺。硕晟科技阵营今年以来通过举牌大举增持恒泰艾普,且从持股比例看已对马敬忠夫妇的控股地位造成威胁。
内斗双方究竟谁在理?随着监管的持续关注,答案也将日渐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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