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ST网力(300367)公告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证监局认定:ST网力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分别为维斯可尔、警视达等公司提供担保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但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另外,ST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信托计划的《回购协议》,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在资本市场屡禁不止,此前数家上市公司也曾因此被行政处罚。那么,ST网力此次违规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又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呢?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ST网力(曾用名东方网力)的投资者,在2019年9月21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通过微信falv365咨询律师或自行起诉,要求ST网力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查询获悉,早在2019年9月20日,ST网力就发布公告称,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过自查核实到公司此前可能存在未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的相关担保。
2020年4月15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历时6个月,北京证监局做出上述认定,并对ST网力以及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等责任人予以警告和不同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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