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多名律师处得知,国华网安(000004)投资者索赔案宣判。由于在“国农科技”时代的信披违规行为,公司被深圳中院需赔偿投资者。不过,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投资者的索赔金额,而是在投资者索赔额的基础上打了较大的折扣。
根据证监局2018年8月份下达的行政处罚文件,公司曾有这样的违规事实:自然人胡小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14日之间买入国农科技并在2017年6月14日仍未清仓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证监会当时还称,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上市公司方面认为,是利好信息没有披露,不是利空信息没有披露,因此不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上市公司的解释是,购买专利后能够有很大的盈利,该费用只是小部分成本。但资料显示,购买了该专利的山东华泰在之后数年连年亏损。最终,深圳中院认定公司需赔偿投资者。不过,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投资者的索赔金额,而是在投资者索赔额的基础上打了较大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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