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ST索菱(002766)此前自首公告中披露的数据并未被证监会采纳。然而,ST索菱依然坚持自己自首公告中的数据并以此作为自身不触及退市条款的依据。上周末,公司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2020】第571号,《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回复函中,ST索菱所认定的2016至2018年数据与证监会查实数据仍不一致。
本月上旬,ST索菱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造假数据如下: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按照此数据,公司2016至2018年连续三年的净利润均为负。按照这一数据,公司是有可能触发强制退市条款的。同时基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还将受到投资者索赔,那些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2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到电子邮箱jzqsp2016 126.com参与索赔征集,并在打赢官司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公司公告表示,不会触及强退条款。随后,深交所就行政处罚内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1、结合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司历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经对行政处罚涉及的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做出了更正,是否存在需进一步更正事项。2、公司认定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相关违法行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原因。
之后,公司回复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差错更正事项已通过公司财务自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已对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并于4月28日出具了2016-2018年审计报告。而根据这份审计报告,公司2016、2018年净利润为负值,2017年净利润为正值,因此也不构成“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不触及退市标准。这意味着,公司依然坚持此前自首公告的数据。这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证监局认定了一个数据,并以此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公司认定了另一个数据,并以此认为自己不需要退市。可到底哪一份数据才是真相呢?
事实上,证监会所查实数据在上半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已披露,当时公司就事先告知书涉及问题向证监会进行申诉,却在10月14日主动撤回了申诉。就上述问题,上周五上午记者致函ST索菱,采访函问题是:1:公司的回复公告称,根据《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6、2018年净利润为负值,2017、2019年净利润为正值,不构成终止上市情形。然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实的数据,公司2016至2018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的,这与公司审计报告数据并不一致。公司接受了证监会的处罚,却不接受证监会的数据,公司作何解释?2:公司曾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对于事先告知书查实的问题向证监会进行申诉,但在10月14日主动撤回申诉,也就是说公司并未对事先告知书查实的数据坚持反驳,但公司还是按照公司审计报告的数据来认定公司无需退市。对此公司如何解释?3:在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证监会于2020年8月6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索菱股份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所有陈述、申辩意见。而在公司11月10号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公司为何仍在称“公司已就上述《告知书》涉及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需要申诉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回执,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公司立案调查事项的最终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公司回复。
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中,最新公告显示,为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另外基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还将受到投资者索赔,那些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2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征集,并在打赢官司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企查查数据显示,公司自身风险1135条,关联风险1019条。
ST索菱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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