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交所披露了对西部证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称其作为华纳药厂、兴嘉生物的科创板上市保荐人,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比如华纳药厂重要产品相关披露不准确,甚至前后矛盾;再比如上交所在兴嘉生物上会前夕接到举报投诉称,兴嘉生物未披露有关间接持股等事项等。同时,相关的4名保荐代表人也被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称,实际上,为督促提高执业质量,曾于2020年3月、9月就西部证券保荐的相关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了出具监管工作函、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进行谈话提醒等监管工作措施,但在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保荐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
上交所公告显示,西部证券在华纳药厂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过程中,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华纳药厂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
首先是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的相关披露不准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申报稿中,“左奥硝唑片”是作为主要产品披露,而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却表述为“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此外,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四川省,但第三轮审核问询回复却扩大到8省。
第二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比如首轮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了风险因素的相关表述。但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也就是说,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还有就是,将高端药品的统计口径扩大,导致相关统计收入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同样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还有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以及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如未客观反映华纳药厂4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可比公司的原因,以及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补充披露等。
同样,在保荐兴嘉生物项目保荐过程中,西部证券未对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的关系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据悉,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兴嘉生物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兴嘉生物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系兴嘉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兴嘉生物11.29%的股份。
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但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保荐项目被投诉举报
此外,上交所还披露,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交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嘉生物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股等事项。
对此,上交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核查相关事项。根据西部证券2020年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兴嘉生物股份情况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2020年11月26日,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0次审议结果显示,不同意兴嘉生物发行上市。同日,上交所出具对兴嘉生物终止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西部证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等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相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透露,为督促提高执业质量,上交所曾于2020年3月、9月就西部证券保荐的相关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了出具监管工作函、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进行谈话提醒等监管工作措施,但在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西部证券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华纳药厂保荐代表人还存在对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重要产品等的理解偏差。
上交所表示,西部证券在保荐代表人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决定对西部证券予以监管警示,对华纳药厂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对兴嘉生物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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