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尔康制药年报有虚假陈述 最高法驳回重庆股民再审申请
2021-03-29 08:43:16
文章来源
重庆商报

  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102号文书”显示,55岁的重庆股民陶某(化名)因为研读年报投资尔康制药损失87万元向法院起诉,因不服湖南高院损失0元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1年1月21日,最高法裁决驳回其再审申请。


  重庆股民自称投资损失87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陶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帅放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陶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报是虚假陈述行为,但综合考量后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尔康制药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此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1日,与事实不符。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详细了解了尔康制药公司往年业务及财务状况。在阅读尔康制药公司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业绩快报等公司披露的信息后,投资者认为尔康制药的新型胶囊淀粉技术已渐成熟,市场拓展顺利,盈利快速增长,前景光明,其中2015年是公司淀粉系列产品崛起之年,是公司发展转折点。投资者被尔康制药公司上述虚假信息误导,因果关系存在。原判决仅以2015年报发布后当时的股价波动或对短线股票交易型人群的影响来推定虚假陈述与购买股票之间的因果关系,系以偏概全。


  陶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投资者的损失金额为0元不符合实际,陶某实际损失应为872837.92元。


  最高法驳回陶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净利润,分别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和披露净利润的1.03%和2.62%,较2014年度该部分仅分别提高了1.3和5.5个百分点,没有对公司的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影响。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认为,在2015年年报公布前两个多月(从2016年1月29日到2016年4月5日),尔康制药公司股价涨幅为22.26%,而在2015年年报公布后,尔康制药公司股价仅上涨了2.99%,且卖出金额大于买入金额。之后一个多月,尔康制药公司股价不涨反跌,从2016年4月7日到2016年5月9日股价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区间内跌幅达到13.46%。2015年年报中的虚假记载行为未对尔康制药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诱多的影响。尔康制药当时股价涨跌是市场交易的正常反应,而非2015年年报中虚假记载行为导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报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陶某的决策和损失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将该公司2015年年报的披露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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