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早在去年遭到证监会处罚时,维维股份(600300)辩解称大股东资金占用属于个人行为的说辞就遭到证监会的批驳。可《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在今年3月公司遭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处罚文件中,公司依然把大股东资金占用申辩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和维维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个人行为造成”,这是公司在去年3月时的说辞,并早已在去年7月遭到证监会批驳。
今年3月31日晚,公司发布《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由于此前的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公司继于去年7月遭到证监会处罚后,再度遭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然而,在这份纪律处分文件里,公司依然使用了已经遭到证监会批驳的“个人行为”说辞。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查明的事实,2017-2019年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再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交易所据此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达了纪律处分。而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并在2020年5月6日晚间依然持有维维股份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可令人诧异的是,公司在辩解意见中依然使用了在去年7月就遭到证监会批驳的说辞。
面对交易所的处分,公司辩解称,董事会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系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和维维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个人行为造成。这一说辞是公司去年三月时就曾给出的,但早在去年7月就遭到了证监会的驳斥。证监会去年7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中赫然写道:“另查明,维维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维维集团时任总经理崔超、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董事长签字,总经理知悉,副总经理具体实施,证监会显然不认为这是个人行为。而面对证监会的处罚,公司也未在申诉。但在被证监会处罚半年多后,公司面对交易所依然用“个人行为”作为辩解词,这难免令人诧异。
维维股份
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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