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3,400084)今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等合计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
公告显示,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亿元。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融大厦15层。
贾跃亭,男,1973年12月出生,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
杨丽杰,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
刘弘,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吴孟,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
贾跃民,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邓伟,男,1975年8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
张特,男,1980年6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赵凯,男,1986年8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谭殊,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张旻翚,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吉晓庆,女,1980年12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
沈艳芳,女,1971年9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朱宁,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曹彬,男,1971年5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于 2020年11月10日、12月1日、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 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二、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00,000元。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合计罚 40万元,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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