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沪证监决〔2020〕23号、24号、26号显示,郭伟于2018年至2019年担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但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告该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夏文超作为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对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对夏文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资料显示,国开证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是开发银行在收购原航空证券全部股权基础上增资更名而来。2010年8月25日,国开证券正式成立。国开证券的股东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持股80%。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931382D)存在以下问题:你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伟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你分公司未向我局报告该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分公司未向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10日
关于对郭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担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你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分公司存在未向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4月12日15: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18日
关于对夏文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夏文超:
经查,我局发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未向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对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4月12日14: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10日
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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