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傍晚,中信国安(000839,SZ)披露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中指出,相关听证会已于今年4月19日举行,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决定书披露,中信国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在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此外,中信国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别将所持青岛中信国安控股权及剩余股权转出上市公司体系。青海中信国安与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0.68亿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0.3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公告显示,中信国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青海中信国安不实财务记载是其自身行为,中信国安在该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能动范围内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中信国安将青海中信国安按高于净资产账面值及原始受让价格的价格出售,青海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对中信国安及中信国安的广大投资者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中信国安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此外,中信国安方面在听证过程中表示,青海中信国安股权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完全剥离,不实财务记载已经于2015年4月25日终止,证监会初步调查的时间发生于2019年2月26日,中信国安财务不实记载的事项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时效,不应当再追究行政责任。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证监会表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并无不当。此外,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前,中信国安并未主动承认其虚假记载的情况,也未纠正虚假记载的数据,中信国安方面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减轻此前已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认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亚珠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截至目前,粗略统计,大约有近两百名股民打算向中信国安提起索赔诉讼。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落地,也意味着投资者索赔中信国安赔偿诉讼拉开了序幕。周亚珠表示,其团队将于近期向法院提交投资者索赔立案资料。目前认为,在2010年2月5日至2020年5月17日(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中信国安披露,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中信国安监事会认为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该项议案将在2021年6月15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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