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披违法违规 ST光一实控人龙昌明或被罚480万元
2022-04-01 09:45:46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江苏证监局认为,按照相关规定,ST光一最迟应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对重大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2020年4月8日才进行披露。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每经记者黄鑫磊 每经编辑宋思艰


  3月31日晚间,ST光一(300356,SZ)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实控人龙昌明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2021年11月5日,ST光一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控人龙昌明涉嫌指使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龙昌明立案。


  3月31日,ST光一收报2.71元/股,跌幅为3.56%。


  重大诉讼事项延迟披露一个多月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2017年11月15日,ST光一控股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ST光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三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光一贵仁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300万元,光一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9500万元,东证融汇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2.25亿元。东证融汇享有对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财产的优先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以及就其实缴出资额按照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的权力。


  同日,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ST光一及龙昌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ST光一与龙昌明共同为光一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由于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光一、龙昌明对光一投资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2.13亿元、违约金549.66万元和延期支付本金产生利息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2月19日,龙昌明代表光一投资和ST光一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江苏证监局认为,按照相关规定,ST光一最迟应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2020年4月8日才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占用3.39亿元非经营性资金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年度ST光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3.39亿元,其中3月1日以后发生2.76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ST光一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江苏证监局认为,ST光一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违法;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昌明作为光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法。


  此外,ST光一未对上述事项在2020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江苏证监局认为其构成违法,而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戴晓东作为董秘,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任昌兆、时任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监事朱云飞和钱卫民、时任监事葛兹俊、副总裁王昊、时任副总裁许晶在公司2020年5月19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2020年半年报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江苏证监局拟对ST光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8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也给予了警告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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