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春兴精工收关注函:要求说明长期挂账是否变相构成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月13日午间,春兴精工披露称公司收到交易所关注函。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相关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变相构成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12月13日,《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在前次关注函回复的基础上,披露威马控股股权和相关抵债房产的价值均需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作价的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以资抵债相关资产的作价依据;股东大会召开前无法披露评估值的,说明是否为股东提供了所必需的足够信息以作出合理决策。
每经记者程雅 每经编辑杨夏
12月13日午间,春兴精工(SZ002547,股价4.83元,市值54.49亿元)披露称公司收到交易所关注函。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相关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变相构成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公告发现,春兴精工于2018年将子公司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泽宏”)100%股权以及所持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CALIENT”)25.5%股权出售给春兴精工实控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恩联特”),成交金额4.5亿元,支付期限为36个月。
但三年后,由于卡恩联特未按时支付交易款项,上市公司决定延长其一年的支付期限。而延期一年后,卡恩联特仍未能按时付款。12月10日,上市公司又公告决定让其再延期一年支付并豁免利息。
两次延长支付期限
2018年,春兴精工决定出售惠州泽宏100%股权以及通过转让全资子公司Chunxing Holdings(USA)Ltd.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出售CALIENT 25.5%股权给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卡恩联特”)。上述交易的成交金额为4.5亿元,支付期限为36个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孙洁晓同样为卡恩联特的实控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其作为上述交易事项的保证人,自愿及无条件地为上述股权转让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1年11月30日,春兴精工已收到卡恩联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其中惠州泽宏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CALIENT股权转让款4300万元。
2021年12月13日,春兴精工发布公告称,拟延长上述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支付期限至原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内履行。而春兴精工也因此收到了交易所的关注函,要求说明是否将构成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理由等。
在回复函中,春兴精工表示,鉴于国际经济形势及疫情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卡恩联特经营困难及孙洁晓自身存在多笔股权质押、冻结、拍卖等情形,卡恩联特及孙洁晓向公司申请拟延长上述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支付期限,并向公司提出拟改以其可支配非现金资产抵偿,上述事项均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是基于客观无法预料的情况变化而协商调整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不存在大股东及附属企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截至今年11月30日,卡恩联特剩余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约4.47亿元(其中本金约3.95亿元,利息约5251.56万元)。
到12月10日,春兴精工又公告,拟再次延长支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将以资抵债的原两家公司股权资产变更为孙洁晓家族持有的威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控股”)部分股权。此外,拟豁免孙洁晓原资产出售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利息支付义务(截至目前约5251.56万元)。
收交易所关注函
公告介绍,威马控股是一家智能电动汽车制造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威马控股资产总额为200.64亿元,净资产为-205.36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47.43亿元,净利润为-82.06亿元。
春兴精工同时表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汽车零部件业务,主要生产传统燃油汽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结构件及钣金件,受益于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因此与威马控股存在一定的协同效应。
12月13日,春兴精工也收到了交易所的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在前次关注函回复的基础上,披露威马控股股权和相关抵债房产的价值均需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作价的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以资抵债相关资产的作价依据;股东大会召开前无法披露评估值的,说明是否为股东提供了所必需的足够信息以作出合理决策。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在回复前次关注函至今,所采取的收回款项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存在不积极作为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此外,并结合股权转让款原定的较长支付账期(三年)、无法按期支付而连续两次延期至五年、本次拟豁免关联方利息支付义务等实际情况,说明相关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变相构成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豁免关联方的利息支付义务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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