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黎明IPO上会:超八成收入依赖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 每年业务费高达约2亿
2023-06-02 09:31:03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业务发展商制度是新黎明业务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石,公司提示风险称:“未来如有部分业务发展商减少或停止与公司合作,将可能导致公司客户开发与服务能力有所降低,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每经记者张明双 每经编辑董兴生

  6月2日,正在闯关上交所主板IPO的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即将迎来首发上会,公司拟募集资金5.58亿元,用于“新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产品及研发检测中心项目”、“新建智能防爆电器、智能防爆灯具研发和产业化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2022年,新黎明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37亿元、7.19亿元、8.35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048.13万元、9370.05万元、1.16亿元。其中,通过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83.29%、83.88%、87.22%。《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业务发展商之间的合作,使得新黎明2020年~2022年产生的业务费分别为1.82亿元、2亿元、2.08亿元,导致期间费用金额较大。

  关联公司开业之初即成为业务发展商

  新黎明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三防产品及智能防爆设备等类别,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粮食酿酒、生物医药等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与领域。

  新黎明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自主销售、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经销模式,2020年~2022年,公司超八成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

  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是指公司以支付业务费的方式,选定特定主体作为业务发展商,进行市场拓展、业务开发、客户维护,并与公司形成正式、长期的合作发展关系的业务模式。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显示,这一销售模式系产品特点、客户要求所致,具有历史渊源,属于行业惯例,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

  截至2022年末,新黎明有156家业务发展商、90家经销商,基本实现了对境内所有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市场的全覆盖。

  在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模式下,新黎明每年产生的业务费较高,2020年~2022年分别为1.82亿元、2亿元、2.08亿元,成为销售费用最主要的构成部分。2020年~2022年,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0.42%、29.51%、26.63%,而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23.63%、22.77%、26.19%。公司表示,主要系产品及客户特征不同所致。

  业务发展商制度是新黎明业务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石,公司提示风险称:“未来如有部分业务发展商减少或停止与公司合作,将可能导致公司客户开发与服务能力有所降低,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新黎明的业务发展商中还存在公司关联方。江山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为新黎明原监事黄向均之妹黄向琴100%持股,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江山德行成立于2018年9月,开业之初即成为公司业务发展商。2020年~2022年,新黎明向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业务费分别为113.55万元、396.50万元、347.03万元。新黎明表示,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协助公司销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虚增利润的情形。

  曾因企业名称纠纷进行数年诉讼

  新黎明设立于2011年9月,2014年,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防爆”)固定资产、存货等,生产经营转移至苏州。此后,新黎明防爆未从事生产经营性业务,但一直未注销,主要原因之一是新黎明因企业名称纠纷陷入长达数年的诉讼,而应对诉讼的有力证据之一系新黎明防爆注册时间早于对方。

  企查查信息显示,2005年9月,一家名为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科创”)的企业成立。在其网站中,新黎明科创宣称自身为防爆灯具厂家,并以“新黎明”名义宣传公司及公司产品。

  2017年1月,新黎明认为,新黎明科创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违反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几个月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新黎明科创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不过,新黎明科创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新黎明科创均以败诉或申请被驳回告终。2021年10月,新黎明科创更名为浙江新黎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环保”)。新黎明表示,企业名称诉讼已彻底终结,不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虽然新黎明环保公司名称中仍含有“新黎明”字样,但新黎明表示,其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相似度降低,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市场销售等不存在不利影响。

  不过,记者注意到,截至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2023年4月26日),新黎明与新黎明环保之间还存在5起商标争议诉讼,主要为新黎明请求新黎明环保商标无效/撤销引发的诉讼,以及新黎明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引发的诉讼。

  新黎明认为,以上案件所涉商标均非公司注册商标,主张该等商标权利仅为出于防御或扩大布局考虑,上述商标争议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IPO相关事宜,5月31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新黎明,不过公司婉拒了采访要求。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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