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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加大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违法成本 实施全链条打击
2021-05-11 09:18:46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今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惩处力度。

  

  彰显国家零容忍态度

  

  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一经曝光,不仅在全国教育系统引起风波,也在不断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为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入学问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说,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完善。

  

  新修改的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确,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多年来一直关注各地发生的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冒名顶替入学案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直接侵犯了被顶替学生的受教育权,剥夺了其入学机会,更败坏了整个社会正常的考试遴选秩序,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诚信。此次新修改的教育法用比较大的篇幅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惩处作了进一步细化,加大了违法成本,彰显了国家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的态度。

  

  更严更细全链条打击

  

  与教育法修正草案一审稿相比,储朝晖认为,新修改的教育法在针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惩处上体现了“更严更细”的特点。

  

  “严”体现在对冒名顶替入学者禁考年限的进一步提高上,与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比,修改后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更为严厉。

  

  储朝晖指出,冒名顶替入学现象主要发生在高考阶段,将禁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提高到二至五年,会对冒名顶替者产生较大影响,将对一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暗箱操作来进行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和家长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

  

  “细”则体现在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入学涉及考试、报名、招生等多个环节,因此冒名顶替入学案件的发生绝非某个人可以为之,其中每一个可能触及到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才会最终导致不良结果的发生。

  

  储朝晖曾研究过此前发生的几起冒名顶替入学案件,这些案件背后均存在着一连串公职人员协助甚至主导暗箱操作的身影。然而,此前几起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中对幕后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处罚却存在一定难题。

  

  新修改的教育法增加了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公职人员的相关惩处规定,这在储朝晖看来,有助于打击幕后黑手,从根源遏制此类行为。

  

  储朝晖指出,新修改的教育法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者和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者,以及组织、指使的公职人员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把参与违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当事人都列入其中,进行全链条打击。

  

  与刑法有效衔接

  

  在教育法修改前,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新修改的教育法在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规制上与刑法进行了有效衔接。”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指出,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就是为了将冒名顶替行为的表述尽可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教育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并不局限于“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范围相对更广。

  

  “新修改的教育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形成有效配合,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打击。”熊丙奇说。

  

  在储朝晖看来,加大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力度能够对冒名顶替者及组织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但相比事后惩处,事前预防同样重要,想彻底消除冒名顶替行为的发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等程序的规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对此表示认同。此前发生的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主要通过截取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或者违规办理学籍档案、伪造变造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来通过高校入学资格审查,因此要不断加大每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

  

  支振锋认为,如今招生中很多工作都是通过电子技术、互联网展开,与以前相比,在很多环节避免了人为干预的可能,信息公开力度增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冒名顶替的空间。(记者 赵晨熙)


责任编辑: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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