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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导全面规范“公参民”学校
2021-08-26 09:28:10
文章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聚焦点

“公参民”学校可转为公办学校的四种情形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参民”学校可继续办民办学校的两种情形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 林焕新)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规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这份文件有哪些亮点?回应了哪些社会关注?对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又将起到怎样的作用?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和专家。

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为什么要规范“公参民”学校?

首先要认识“公参民”学校在中国教育发展历程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9.15万所,占全国比重36.13%,其中不乏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一些问题也渐渐浮现出来。

“有些民办学校用高薪到公办学校招聘教师,使公办学校的名师流失严重。一位教育厅厅长对我讲,他最苦恼的是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优秀教师流失。农村学校的优秀教师流失严重,加剧了教育不均衡。”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表示,一些民办学校跨区提前招生、唯分数等行为也破坏了教育生态,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

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规范“公参民”学校等势所必然。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规范“公参民”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总体要求是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该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该负责人说。

“严”字当头,全面规范分类指导

“第一类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是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知》对于“公参民”学校进行严格界定,回应了公办民办界限的问题。

梳理《通知》不难发现,针对“公参民”学校的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全面规范分类指导是一大特点。

该负责人介绍,例如,针对“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通知》明确,“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4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针对“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通知》明确,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此外,《通知》还对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严格规范招生提出了具体要求。

多管齐下,确保取得实效

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如何确保取得实效?

“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该负责人说。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通知》也对各地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工作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将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该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作者:记者 林焕新

《中国教育报》2021年08月26日第1版 版名:要闻


责任编辑:王陶然

“公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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