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压力增大,家庭教育领域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等现象引发青少年心理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常常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既要保障父母亲权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又要从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家庭教育缺位或不当实施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及时补足,支持扶持家庭教育向好发展。
在此背景下,《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生效,其旨在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教育,共同致力于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加强家庭建设,重建家庭伦理对于社会建设的凝聚力。从总体上来讲,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强调对家庭教育行为的规范和治理,主要是针对以家长为责任主体的家庭教育行为的;另一个是家庭教育资源的供给,强调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其主要是针对家庭主体教育功能运转不良状态下国家和社会如何积极推动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父母应当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重要的约束对象。家庭教育是父母亲权的核心内容,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然而,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有可能不作为,也有可能不当作为,从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国家有必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予以干预。国家干预家庭教育行为,一种是强制性的,即认定某些家庭教育行为是违法的;一种是倡导性的,即强调对家庭教育行为的指引。
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支持家庭教育的公共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照护儿童、维护儿童福利是近代以来国家亲权观念和福利国家观念在立法领域的呈现。从社会角度来说,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在此意义上来说,儿童的照护和教育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全社会都有义务给与支持。
而且,司法机关要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提供司法保障,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并不会主动干预家庭教育事务。然而,如果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家庭教育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发生时,司法机关有权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主动干预。司法机关可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不仅能维护具体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家庭教育亦具有普遍性的指引价值。
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从法律的高度为父母的育儿行为套上了“紧箍”,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竖起鲜明的旗帜,这意味着全面推进家庭教育质量提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刘宗珍
责任
家庭教育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