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歌手向德云社维权“受阻”,症结在哪儿
侵权和解后依约履行,不仅是契约信守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
▲歌手马博在某社交媒体上发文控诉德云社队歌侵权。图/某社交媒体截图
1月11日,歌手马博在个人账号上宣布要起诉相声社团德云社,起因在于一首歌。
从公开资料来看,马博是歌曲的曲作者。他在微博账号“马博-宏泰博奥”上传的视频则显示,德云社七队不止一次公开表演了这首歌曲。如果没有作者马博的授权,德云社演唱这首歌是侵犯了著作权的,这甚至不需要专业的作品比对就可以得出结论,且德云社也并未主张其创作了这首歌。
但由于德云社的巨大影响力,歌曲与德云社产生了强关联,并被认为是德云社七队队歌。在一些搜索引擎输入歌曲关键词,都显示了这一点。
假作真时真亦假,“盗作主时主亦盗”。在强大影响力的推动下,作品与原作者分离了,马博被质疑了,“好几次我在演唱这首时,都有观众说:‘这不是德云社七队的队歌吗?’”于是,作者起诉了,双方和解了,原告撤诉了,但问题又来了:作者并没有收到德云社的和解赔款。目前,德云社尚未正面回应此事。
两种和解方式
当事人诉至法院而选择和解,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官主持下制定和解协议,法院以调解结案;另一种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以裁定结案。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和解方式区别在于,后一种通常不留“案底”,而前一种方式结案,在发生再次侵权时,会被原告作为“情节严重”的情节而请求惩罚性赔偿。
尽管法院调解并不完全等同于法院裁判认定,但前案的调解结案还是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故被告(尤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多半会选后者,而原告也会借此提高赔偿额度。
第一种和解方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和解方式,除了没有后续影响力外,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撤诉后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一般的处理方式都是全额收到赔款后才会向法院申请撤诉。
马博选择第二种方式和解,应该是放了对方一马。疑点在于,不知为何,马博是达成和解就撤诉,而不是拿到赔偿款项后才撤诉。
侵权和解的坑怎么避
除了上述两种和解方式外,和解内容也有两种:一种是停止侵权(以后不能使用这首歌了),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赔偿损失;一种是原告给予授权,并覆盖被告前面的使用行为,这种情形下被告可以继续使用作品。
这两种内容区别就很大了。
前一种是以侵权成立为前提的和解,被告不履行,侵权还是存在,原告可以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后一种则是以授权成立为前提的和解,被告不履行,受“禁反言“的约束,原告不能撤回授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只能追偿合同(授权)款项,提起违约之诉而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
回到这个事件,德云社没有履行和解协议,而这个协议并非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显然马博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仍然可以再次对德云社提起诉讼。至于是起诉德云社侵权还是主张违约,就得看和解协议如何约定的了。
说德云社靠版权为生也毫不为过,从作品(著作权)到表演(邻接权),都离不开著作权保护,其版权意识也不会低于公众认知。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公开表演他人的作品,是不应该发生的。同时,和解后依约履行,不仅是契约信守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
歌曲侵权,可能是著作权侵权中发生频次最高的,但大多数都是和解了,盗亦有道,和解为妙。被告死扛硬打的不多,和解又拒付的更少。
马博这样连踩两坑的事例足以警示原创作者:在和解方式上,首先选择法院调解,一旦被告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选择撤诉,也是全额收到赔偿后再向法院申请撤诉;在和解内容上,尽量选用“停止侵权+赔偿侵权损失“的表述,如果用追加授权覆盖已发生的使用作品行为,也应当设个兜底条款,例如本授权自被告按时全额支付授权费后生效等等之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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