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若晖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逾越法律底线的警钟长鸣。
近期,又有已离任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被证监局立案调查。
据上海证监局通报,已经离职两年多时间的基金经理乐某,在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担任多只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期间,实际控制使用王某证券账户与其任职的多只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合计超5000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165.37万元。证监局决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据悉,当事人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目前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与多只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趋同获利金额合计超160万元
“老鼠仓”一直是基金经理不能触碰的合规底线,近日证监局就通报处罚了一名前公募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
据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对乐某在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乐某违法事实如下:
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内,乐某先后担任中国优势、成长先锋、双核平衡、中小盘、健康品质生活等五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权限),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等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享有基金交易查询、决策权限)。此外,还间断性受托承担成长先锋等十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备份授权交易(仅按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指示下单)或基金备份授权交易(视同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所有权限)相关职责。乐某因上述任职知悉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上述任职期间内,乐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使用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王某证券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及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与其任职的成长动力、中国优势、健康品质生活、成长先锋、中小盘等公募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合计5,481.98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1,653,716.4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乐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内,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从事相关趋同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53716.40元,并处以1653717元罚款。
此前曾两度出任公募基金经理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一名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职业生涯与证监局通报的案例或有相似之处。
据公开资料介绍,乐某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Clarion大学,具有MBA学位,他自2007年3月至2010年8月在一家基金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年8月起加入某基金公司,2013年7月,陆续担任中国优势、成长先锋、双核平衡等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曾陆续管理过健康品质生活混合、成长动力混合、中国优势混合等三只基金。
2016年从该家基金公司离职之后,乐某一度转战私募,加入上海贝溢投资担任投资副总监,2018 年 3 月他又重回公募,加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职务,然而仅一年左右时间,又于2019年4月从基金公司离职。
尽管担任公募基金经理的时间合计不足3年,乐某也亲历了2015年大牛市、2016年年初熔断、2018年因贸易摩擦导致市场调整以及2019年年初的反弹行情。
以他单独管理的成长动力混合为例,2015年全年取得55.98%的业绩回报,在同类基金中排名前列,不过也因组合仍延续以中小板、创业板股票为主的成长类组合,对2016年年初突如其来的市场大幅调整应对不及,2016年一季度净值出现超20%的回调。
数据显示,他在担任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经理期间任职期回报11.52%,同类314只基金中排名第196位。
2018年,乐某重回公募基金则遭遇了市场单边下跌的局面,他自2018年4月11日出任大健康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为了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大健康混合基金的股票仓位从1季度末的83.32%下降至2季度末的50.95%,3季度继续下调至46.80%,4季度进一步降低至10.33%,组合净值仍受到拖累。
2019年初,市场迎来反弹,大健康混合的仓位快速上调至30.30%,依然大幅跑输市场和业绩基准。管理大健康混合基金1年多时间任职期回报为-22.12%。
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今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是首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
其中特别提到,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守法合规,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法规培训等形式培养员工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切实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合规检查、合规考核、合规问责等机制确保各项业务在合规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领会法规精神和要求,提高合规意识,自觉主动抵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投资、研究、交易人员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的含义、特征、危害、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执业过程中,自觉、严格遵守信息隔离等相关制度,主动识别内幕信息,发现可能为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规定流程进行报告,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应当全面深入了解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性质,主动抵制、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向所在机构进行申报。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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