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顾映雪资本“踩雷”,长安基金公募专户“通道”是否能起诉债务方?法院判决来了
记者 | 吴绍志
百亿私募“踩雷”债券,牵扯出信托、公募专户两大通道。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份一审判决,长安基金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之间的债券纠纷案有了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新华联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梳理案件细节可以发现,背后是私募映雪投资踩雷的余波。
2016年12月,长安信托与铁岭银行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长安信托受铁岭银行委托,成立案涉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对象为长安基金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开展现金管理。
同时,长安基金与长安信托签订资管合同,成为铁岭银行该投资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该一对一公募专户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映雪资本”)。Wind资料显示,相同模式的公募专户还有长安映雪铁岭2号投资组合。
2017年4月,长安基金开始购买新华联发行的债券“16新华03”,16新华03于2016年11月上市,属于私募债,发行规模10.80亿元,票面利率7.5%,到期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021年间,发行人新华联已有5只债券实质违约,逾期本金合计33.6亿元。
从2019年8月最后一次交易至今,长安基金持有新华联面额4770万元的公司债券。债券到期后,新华联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
庭审信息显示,映雪资本是长安基金及长安信托的投资顾问,且案涉业务均属于长安基金及长安信托的“通道类”业务。映雪资本才是实际操盘方,是资金的实际管理人。
新华联方面表达,资管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约定,根据映雪资本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由此给长安信托和投资组合造成损失的,长安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公募专户沦为私募通道的情况,沪上某大型公募基金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公募的专户业务跟私募搞到一起,真是证监会给你牌照还去讨饭吃。”
新华联指出,映雪资本已经就案涉资金在债委会申报了债权,承诺不采取诉讼等措施,因此长安基金不应再起诉。
庭审争议焦点在于,长安基金是否有诉讼资格?
经询,新华联自认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一直在进行协调。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映雪资本作为长安基金的投资顾问,无论其是否加入债委会并作出何种意思表示,不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
通道业务相关方究竟应如何进行诉讼?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表示,《九民纪要》承认通道合同的合法效力,同时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依据信托合同、资管合同等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所以,通道业务最大的难题是合同相对性问题,通道类业务对外主张权利,一般以通道方的名义起诉。但当通道方沉默或消极行事时,委托人能否越过通道方直接起诉底层交易对手或起诉通道方,要看是否会涉及到隐名代理问题,还要看通道方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到底是单纯的履行辅助人,还是出具过确认函、询证函、承诺函等文件加入了债务,还是属于保证人,这些都决定了起诉谁、如何起诉的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显示,映雪资本成立于2012年4月,管理规模超百亿,有多条诚信信息提示,包括:投资者定向披露账户开立率低、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存在长期处于清算状态基金、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等。
前不久,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宣布,对映雪资本控股子公司莱茵映雪和实控人郑宇出具警示函。经查,莱茵映雪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存在以下行为: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020年4月,映雪资本发给投资者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提到,除了踩雷新华联债,旗下产品还踩雷了西王债、泰禾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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