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和解协议:投资者莫衷一是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原油宝”和解协议是由中行总行定基调,其底线是退回投资本金的20%,各分行根据情况拟定具体内容。目前,投资者态度出现分化,部分投资者已与中行签订协议及保密协议,顺利了结此事;而部分投资者则选择“硬抗”,考虑选择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
分析人士称,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是此事件的焦点,但现在跳出个案来看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整体情况更为必要。适当性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对金融资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退回持仓本金的20%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原油宝”和解协议是由中行总行定基调,即底线是退回投资本金的20%,各分行根据情况拟定具体内容。
投资者小王(化名)告诉记者:“刚刚和中行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方称,负价损失由中国银行承担。此外,保证金全额退回,本金退回20%。”
投资者小李(化名)则告诉记者:“中行称退20%的保证金,具体需要当面谈。”
缘何有些投资者称:“退回全额保证金及本金的20%”,有些称“退回保证金的20%”?
有接近中行人士向记者解释,部分投资者交的是100%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退20%的保证金也即20%的本金;也有部分投资者交的是超过100%的保证金,或其账户中的金额并未全部购买“原油宝”,在此情况下,中行除退投资本金的20%外,还会将此前为补交割款划走的账户金额全额返还给投资者。简单而言,中行将退回投资者持仓本金的20%。
对此,上述投资者小王认为:“只是本金亏了,不用还负数部分,我觉得不错。”持类似想法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记者了解到,已经有部分投资者与中行签订协议及保密协议,顺利了结此事。
投资者态度分化
近期国际油价快速回升至25美元/桶以上,剧烈的市场变化令一些投资者无法接受这一方案。
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我此前在工行购买纸原油产品,在3月工行因超过交易上限无法继续开仓之后,转战中行大量开仓。而近期油价大涨,我在工行购买的产品正处于盈利,两相对比,无法接受中行在这一事件中的风险控制和后续的解决方案。我拒绝谈判,准备起诉。”
还有投资者要求中行参照4月20日22时的芝商所实时价格对其补偿。
对此,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祖认为,投资者的这个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具备合理性。他表示,中行与投资人签订的产品协议明确约定,若投资人选择在最后交易时间仍然持仓,则银行按照投资人的指定方式进行平仓或移仓操作,按中行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结算。中行当期合约的结算价则参考CME相关期货合约当日官方结算价确定,即根据北京时间次日凌晨2:28-2:30之间CME相关合约的交易加权平均价确定。因此,在投资人已知悉并同意结算金额确定规则的情况下,投资人现按照20日22:00的CME实时价格要求中行予以补偿,没有合同依据,违背了契约精神。
张振祖指出,投资人在合约最终交易日的最后交易时点(22时)依然持仓等待轧差或移仓,中行也在外盘相应持仓并最终按照CME当期WTI合约官方结算价格进行了结算。中行对投资者按照22时价格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解决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是此次事件的焦点。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某些投资者要求“中行全额赔偿”也不难发现,部分投资者对该产品不保本并没有清醒的认知。在购买之初就应当明确,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中行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是存在不足的。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认为,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既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息息相关,也成为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核心在于适当性义务是否履行到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对金融资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非常必要,同时也需要在实施中逐步明确更多细节,如金融机构在履行风险告知说明义务时要做到充分准确的具体标准。
江翔宇建议,从“卖者尽责”角度而言,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的源头就要注意产品的合理性和目标投资者的定位,注重实质的公平和可操作性;要考虑销售购买便利性与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平衡,避免短期思维;还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将证据充分留痕到位。同时从“买者自负”角度而言,投资者要理性投资,购买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也要注意并不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瑕疵必然导致自己的损失能够完全赔偿,还需要考虑其自身专业程度、自身过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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