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交易场所管理规则相继落地
2020-11-13 08:38:33
文章来源
期货日报

  近年来,事关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活动开展过数次,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则也随之逐步建立和完善。11月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期货日报记者通过查阅发现,《办法》规则亮点纷呈,对交易场所不规范和混乱的监督力度增加。

  

  关于交易场所的界定,《办法》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记者梳理其他地区相关管理规则后发现,交易场所一般是指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字样的交易场所,河北省把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的企业也列入其中,无疑扩大了对有交易行为的场所管控,从源头上加大了对风险的把控。同时,《办法》还规定,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河北省产业规划,服务实体经济。

  

  前些年,交易场所迅猛发展、琳琅满目,历经清理整顿活动后,有的消亡,有的休克,有的在转型中苦苦挣扎,造成了部分资源浪费。记者注意到,对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办法》要求其交易模式、交易品种需明确。多位交易场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在事前对交易场所进行审核“过滤”,以免成立后迷失方向,造成资源浪费。为有效监管交易场所,《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监测平台,交易场所要将其电子交易系统统一接入‘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信用信息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办法》对交易场所易发的违规业务场景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培育与监管机制尚未成熟,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为了改变此种现状,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则相继落地。据期货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已有北京、上海、浙江、海南、山东、云南等25个省份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了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或细则,还有部分市级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此外,今年山西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但还未公开发布;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随着清理整顿活动接近尾声,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管理规则纷纷落地,在限制一些不合规交易场所钻监管漏洞的同时,也有助于从国家层面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划。(史乐蒙)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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