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在决定书中表示,上市公司参与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期货投资业务,并审议制定了内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理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合理把握面临的风险敞口。当亏损金额已达到止损线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亏损情况。但经查明,秦安股份在已明确止损线且后续亏损累计金额已触及平仓止损线的情况下,仍继续持仓,直至2021年10月18日才执行平仓,共产生损失12849.56万元,远超前期披露的止损线。该投资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前后严重不一致,影响投资者预期。秦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交所认定,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作为期货投资小组具体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前期已披露的止损线把控期货投资风险,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因此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秦安股份及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予以通报批评。
处分决定书详情如下:
期货投资
秦安股份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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