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 期货市场法治建设翻开新篇章
2022-04-25 09:44:57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4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这是我国历经30年起草、审议并出台的重要法律。《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专门调整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定了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的特别规范,备受金融界和实业界关注。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由于期货市场是与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金融市场,所以准确阐明《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目的十分重要。


  调整期货交易的特别法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文字上突出了“期货”和“衍生品”的地位,但在实质上,它是期货交易者在从事以“期货”或“衍生品”为标的的交易时所要遵循的特别规范,因此,该法第1条明确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在狭义上,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期货或衍生品的行为,有学者据此认为,期货交易应当适用合同编。然而,合同编主要调整普通民事和商事交易关系,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某项财产或事务自愿达成合意的预设场景。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诺向买方转让一项财产,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价款。如果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然而,期货交易与普通民商事交易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期货交易标的是“期货”和“衍生品”。通常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约和掉期合约等合约。在期货市场中,合约再分为标准合约和非标准合约。其中,标准化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设计并供交易者交易的合约,每一张合约的要素完全相同。非标准化合约主要是远期合约、互换合约以及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它们是“衍生品交易”的标的,可以由期货交易者依法协商交易乃至办理结算。上述合约不具有物质或物理的属性,无法用质量、重量、品质等加以度量,难以适用与货物的物质或物理属性的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特别法律,明确交易标的特殊性。


  其次,期货交易通常用保证金交易形式。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如5%、8%等)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显然有助于活跃市场交易,同时将蕴含巨大市场风险。投机交易者根据其对期货价格未来走势的判断,通过低买高卖的交易,获取期货价格波动的收益;套期保值交易者为了应对已持有资产价格的涨跌风险,可以建立与现货头寸规模相当、期限相反、方向相反的期货头寸,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然而,一旦交易者对市场价格的走势判断出现错误,往往会导致大额损失。


  最后,期货交易遵循特殊的交易规则。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分为集中交易和协议交易。在协议交易中,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明确的相对关系,可以彼此主张权利;在集中交易中,交易者仅与期货经营机构存在相对关系,与处于交易对手方地位的其他交易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交易者无论买入或卖出期货,都只能要求为其开户的期货经营机构代办交易结算,但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为了安全实现结算和交割,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要以“中央对手方”的角色,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隔断交易双方之间的直接结算。


  基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无法直接适用合同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再分三节规定“一般规则”“期货交易规则”和“衍生品交易”,形成了与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的法条体系。同时,该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期货交易中的结算和交割,形成了期货交易履行的特别规则。在此基础上,《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别规定期货交易的各方参与者相关规则,最后规定了期货交易的监管规则,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期货交易法律规则体系。


  期货市场发展的促进法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相对独立,是遵循独特交易规则的市场形态。各国在限制抑或鼓励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我国在建立期货市场伊始,在立法上一直保持谨慎态度,重视除弊和监管。在30多年不断探索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已清晰地认识到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明确提出“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立法宗旨,这为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发展明确了方向。


  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列明期货市场三大功能,即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正面化解了社会各界的顾虑和担忧。其中,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首要功能。价格是引导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核心要素,价格发现成为期货市场首要功能。期货市场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汇集于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交易者公开竞争报价,形成了新的期货价格,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商品和金融资产未来价格的变动趋势。期货价格形成后,又会立即向各地传导并影响到现货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形成新的现货价格,现货价格则会反向影响期货价格。在这种交互影响中,期货市场无偿地向期货交易者和生产经营者提供了一种定价基准。据此,运行良好的期货市场可以吸引大量交易者进入期货市场,通过一定的机制或方法,对价格波动风险进行分割、转移和再分配,将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到愿意承担更多风险的交易者身上,降低不愿承担风险的交易者风险,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同时,期货市场可以发现并通过特有信息传递机制,降低生产经营者搜寻信息的成本,通过生产经营者的套期保值活动,理顺上下游产品生产和流动,通过标准化合约及其交割机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履约成本。因此,期货市场成为难以替代的资源配置工具。


  其次,《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鼓励套期保值的政策立场。期货交易可分为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了套期保值的基本含义,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交易者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在套期保值中,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这有助于向交易者提供一种对冲风险工具。然而,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始终是并存的,在鼓励套期保值的同时,也必然允许投机交易。投机者是风险偏好的交易者,愿意承担期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套期保值者是风险厌恶的交易者,愿意转移现货价格的波动风险,只有在两者并存时,才能更好地发现资产的价格,也才能将期货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出去。就此而言,投机交易是套期保值的前提条件,不应取缔也无法取缔。在尊重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并存的基础上,《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监管机构将制定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并规定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这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最后,《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政策目标。农产品是最早和最重要的期货品种。为了确保粮食等农产品供给安全,政府长期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期货在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方权益的保护法


  期货交易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与、以众多合同相互连接并最终达成特定目的的复杂商事交易。期货交易者无法直接进入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往往要委托期货经营机构买入或卖出期货;在成交后,还要由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期货交易的结算,最终则要由交割机构办理交割。因此,要想顺利完成期货交易,必须由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和交割机构等参与其中,这就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其中的复杂交易关系。其中,既有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关系,也有基于自律监管产生的特殊关系,还有因监管而产生的行政关系。


  首先,期货市场中的契约属性较强,但难以简单遵从“合同自由”原则。在期货市场中,任何一方参与者都会与特定的相对方建立某种合同关系,并应当履行约定义务。然而,每个参与者却无法与相对方之外的其他参与者建立合同关系,无法借助合同明确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为了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调整各方当事人关系时,除应当尊重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外,还必须引入“法定主义调整机制”,由立法者规定期货交易不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鉴于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别规定参与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消除了合同理论的不适应性。


  其次,期货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市场化工具。市场配置注重发挥生产经营者和市场的作用,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产品价格的变化,在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方式,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期货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可以发现并通过特有信息传递机制,降低生产经营者搜寻信息的成本,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的套期保值活动,理顺上下游产品生产和流动,更可以通过标准化合约及其交割机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履约成本,因此,是资源配置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工具。


  最后,期货市场是服务国民经济的市场,必然体现国家和社会利益。我国期货市场是伴随国民经济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得益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服务于国民经济。如果偏离了服务国民经济的基本目标,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依托。因此,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有其明确的目标指向,即服务国民经济。相应地,《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通过打造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可以在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同时,实现服务国民经济的目的。


  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价格波动是期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仅会影响现货市场价格,还会影响金融市场其他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期货市场行稳致远,《期货和衍生品法》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努力避免过度投机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期货交易者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行政监管者应依法加强监管、约束和指导,自律监管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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