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5月10日消息,近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座谈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期货法》的落实需要全市场和全行业认真践行。期货交易场所要加大产品研发力度,着力丰富品种类别,完善品种结构,形成品种体系等;期货公司要推出更多贴合市场需求的服务,有效连接产业客户和期货市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在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管理风险的同时,要根据《期货法》,建立并执行适于自身交易规模等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等。
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大宗商品市场
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方星海表示,《期货法》明确提出期货市场的三大功能: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其中,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功能,风险管理基于价格发现之上。期货价格对现货行业的价格会起到积极指导作用,可以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便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在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两项功能的基础之上,《期货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这对于新形势下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自然资源较为匮乏,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的农产品和能矿产品,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迫切需要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机构有效参与国际资源配置,以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有利地位,这就必须有强大的国内期货市场作有力支撑。”方星海表示,《期货法》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大宗商品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期货立法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期货行业的责任,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期货市场应尽的力量。
加强期货经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完善交易者结构
方星海提出,将《期货法》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创新发展动能和监管优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深入、全面、有效、有力的法律实施,比制定法律更为重要。《期货法》出台标志着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进入了新的法治化轨道,是三十多年发展和监管的系统集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性事件。《期货法》的实施不仅体现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方面,更体现在发展理念、监管思路的革新方面。
“《期货法》出台,绝不是仅在现有的制度规则体系上面加一部法律,相反,要勇于抛弃不合时宜的旧做法,善于找到市场发展的广阔新空间,要通过新的法律的实施,激活市场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将《期货法》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创新发展动能,将创新发展动能内化为监管优势。”方星海表示,因此,《期货法》的落实需要全市场和全行业认真践行。
第一,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的枢纽作用。期货交易场所要始终牢记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初心和使命,以《期货法》关于品种上市机制改革为突破口,主动了解和对接市场需求和国家战略,重点聚焦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衍生品市场,要加大产品研发力度,着力丰富品种类别,完善品种结构,形成品种体系,要在《期货法》指导下,做精做细做深做实现有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更多的品种对外开放,创新和明确市场双向开放路径安排。同时,要注重提高市场效率,特别是保证金使用效率,完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定价能力,鼓励支持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深化市场改革,推动负责任的产品创新、业务创新。
第二,加强期货经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期货公司要主动作为,扭转业务模式单一、营业利润薄弱、服务同质化的现状,以《期货法》出台为契机,结合自身优势找准目标定位,不断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壮大自身实力,规范展业、加强治理、审慎经营。要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和诚信氛围,推出更多贴合市场需求的服务,有效连接产业客户和期货市场,增强经营管理能力,由传统经纪商向风险管理服务商转变,实现差异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引入境外机构参股、设立期货公司,积极开展跨境业务。健全期货经营机构类型,完善做市商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第三,完善交易者结构。产业客户、大宗商品贸易商,特别是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在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管理风险的同时,要根据《期货法》,建立并执行适于自身交易规模等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同时,要着力培育一批包括商品交易顾问、私募商品基金在内的专业机构客户,引入更多的境外客户,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注入源头活水,形成价格发现的专业力量。期货交易所和监控机构也要加大对产业客户、大宗商品贸易商和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监控和风险监测,避免因过度交易产生风险外溢。完善交易者结构的重点是要增加实体企业在期货市场的参与度,一方面,期货交易所要根据实体企业的需要及时推出相关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境内外的实体企业参与;另一方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还要继续加大在引入境内外实体企业方面的宣传推介工作,让实体企业切实感受到参与期货市场的收获和效益。
第四,加大期货和衍生品人才培养力度。行业进步、市场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最终依靠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期货市场的专业机构要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接,加大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校园、进课堂的力度,普及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知识。同时,要注重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学科体系建设,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教材,特别是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和监管方面的教材。
第五,高度重视金融科技。一流的市场必然以一流的信息技术为支撑。CME、ICE今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高度发达的交易系统和稳健的结算系统。全市场要深刻认识和仔细研判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人工智能等对市场结构、交易行为、行业变革、监督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持续关注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此次,《期货法》特意授权证监会监管科技和信息安全,增加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备案内容。下一步,证监会系统单位和行业机构要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力度,完善信息技术系统,主动运用金融科技的力量监管、发展市场。
第六,做好宣传工作。证监会系统单位和行业机构要协同新闻媒体单位,主动宣传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介绍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设成就情况,积极传播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大法治教育力度,有效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期货法》的出台引起了国际上很多期货行业人士的关注,应当采取切实举措做好对外宣传推介工作,不仅宣传中国的期货市场,也要宣传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中的监管实践。
第七,完善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数次市场波动检验和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获得了各方面的一致认可。市场要高质量发展,监管体系也需要在既有建设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要在关注个体风险基础上,更多关注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综合运用保证金、风险准备金、流动性管理等宏观审慎工具,构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体系。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准确把握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高度联系的特征,加强与基础资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建设,共享信息资源,共同研判、处置市场风险,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境外市场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学习借鉴,加强跨境监管能力建设,将《期货法》赋予的跨境监管职权用足、用好。
期货和衍生品法
创新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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