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表示,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其中在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方面,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229件355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
同日,上交所换帅。据上交所昨日下午消息,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派,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上交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中央决定:邱勇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黄红元不再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职务,另有任用。
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
马岩表示,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一是坚决贯彻“零容忍”要求。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人民法院惩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2年6月,“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些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办案机制。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大连、青岛、郑州等地设立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基地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分析研判证券、期货犯罪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不断探索完善金融犯罪审判机制,有效提高办案质效,有效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体制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高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效能和办案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大惩处犯罪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体系,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洗钱、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法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更好地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前诺安基金经理邹翔涉“老鼠仓”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回顾近期来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犯罪案件,日前爆出的前诺安基金经理邹翔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案件,再次为金融市场敲响警钟。
据悉,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随后2017年2月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邹翔又为了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向一名已退休公干经侦人员唐某和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行贿共计430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邹翔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与弟弟邹凡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具体而言,会就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45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针对邹翔、邹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部分,重庆一中院判处邹翔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处邹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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