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期所发布违规处理决定公告,对3起违规相互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了处分。
根据公告,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8月23日,孙某之利用一德期货客户唐某账户与董某海联合在上期所期货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李某骁作为某公司的量化策略负责人,负责期货量化交易策略开发,其在进行新开发程序测试过程中导致配偶李某雨账户于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账户在锡期货2207、2208、2210、2211合约上相互交易共计22笔31手,李某雨账户盈利32840元。该行为已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2021年12月,李某骁归还盈利。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盛某菲作为某公司贵金属交易员,因操作公司账户知悉下单信息,其本人与配偶季某胜的期货账户在黄金、白银期货品种的多个合约上与公司账户违规相互交易,共286笔2553手,盛某菲、季某胜账户违规获利共246170元。该行为已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2022年1月,盛某菲将上述两个账户盈利返还公司。
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期所决定,给予上述当事人孙某之、董某海、唐某、李某骁、李某雨、盛某菲、季某胜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给予上述当事人孙某之、李某骁、盛某菲分别罚款1万元的处分,给予董某海、唐某、盛某菲、季某胜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李某雨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分。
上期所在公告中表示,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期所
违规相互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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